采购订单条款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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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与其他协议的关系 。 本采购订单 ("PO") 由签发采购订单 的红帽实体 ("红帽") 与此处指定的供应商 ("提供商") 签订 涵盖软件和有形货物 ("货物") 和 /或服务 ("服务") 的许可和采 购(视情况而定)。 提供商按照 PO书就的语言予以接受,并且如 果相关权利存在,其放弃将此条款翻译成另一语言的法定权利。 本文件所指 "货物 "在适用范围内包括由提供商或其代理或分包 商为红帽所开发的与本采购订单相关的任何知识产权或其他工 作产品 、 软件 、 程序 、 计算机代码 、 文档或其他项目 ("交付项目")。 本 PO 自提供商开始履行或提供商 电子接受或 书面确认 本 PO 之日起生效,以较早者为准。除非红帽的授权代表以书 面形式明确同意,否则提供商在其对本 PO 的确认书中 加入 的 任何条款或条件(或任何其他提供商预先打印的表单或点击进 入条款)对红帽均不具有约束力。 如果该 PO被视为 Red Hat接受 提供商的要约或还价,则 该等 接受取决于提供商 明确同意本 PO的所有条款,包括除 提供商的要约或还价 之外 的 或与之不同的 条款。 本 PO 的条款和条件是红帽与提供商之间签署的完整且 具有约束力的协议;但如果双方已共同签署一份自本 PO 之日 起生效的协议 ("协议"),且该协议适用于根据本 PO 订购的 服 务和 /或货物,则该协议的条款应取代本 PO 的条款。

2. 付款;发票;税费。 票;税费。 红帽将 支付本 PO 中规定的金额。除红帽另有特别说明外,款项应以美元支付,且不包含适用的销售税、使用税或类似税费。提供商应根据税收管辖权在相关发票中明确列出和标识所有此等税费,并对应课税和非课税服务及货物 进行适当分类 。除存在争议的金额外,红帽的所有应付金额都须在红帽收到发票后的六十 (60) 天内到期并支付。所有发票均应包含以下信息:红帽采购订单号、产品编号和描述、尺寸、数量、单价和扩展总价 ,以及本 PO 规定的任何其他信息。红帽并无义务支付未按照本 PO 条款提交的任何发票。针对发票的付款不应构成对服务和/或货物的接受,而是应与提供商在本 PO 或相关红帽订单项下亏欠红帽的其他金额以及服务和/或货物中的任何错误、短缺或缺陷相应抵销。双方确认并同意,如果任何政府当局有此要求,则红帽有权从本 PO 项下的任何应付款项中扣除任何适用的税费。在不限制前述规定的情况下,红帽可以从任何应付的服务和/或货物款项中扣除红帽因向红帽、其子公司和/或关联公司提供此等服务和/或货物而产生的任何适用税费。双方应本着真诚的态度共同努力,尽量减少因跨境交易给各方带来的任何税收方面的不利影响。提供商应自行承担与其自身 收益、租赁 或购买所得财产、设备和软件有关的所有税费、核定 额或征收额,以及 任何联邦、州或地方税务机关可能要求或征收的任何税费。

3. 货物运输;软件的交付要求 。

3.1 第 3.1 条适用于提供商的货物交付(软件或交付项目除外)。提供商应采用 FCA (Incoterms 2020®) 装运所有货物。在红帽按照第 4 条(检验;验收)于红帽指定的收货地址收到货物前,货物损失风险均应由提供商应承担。提供商需承担所有运费、适用关税和运输货物产生的其他费用。根据第 4 条(检验;验收)的规定,自红帽在指定收货地址验收货物后,货物所有权应从提供商转移到红帽。在货物所有权转移给红帽之前,提供商应全权负责为此等货物(包括运输途中的货物)提供适当的保险。提供商 (a) 应提供本 PO 中所规定的保证和赔偿;并 (b) 特此将适用于货物的任何第三方制造商和许可方的保证和赔偿转让并传递给红帽,并同意将此等保证和赔偿转让并传递给红帽。红帽不接受采用 COD 进行的任何装运。所有货物的包装、标记、标签和其他装运准备均应符合良好商业惯例、原产国标记要求和适用于普通承运人的任何规定,并且应设计为能够充分防止货物在装运期间受到损坏。此外,还应提供包含适当价值、原产国和说明的商业发票,此等发票应载有充分的详细信息,以便核实装运所含的每种产品的分类。所有装运的货物还应随附注明装运内容的装箱单。除非在本文件中作出特别说明,否则红帽将不负责与打包、包装、袋子、容器、卷轴有关的任何手续费或其他费用(包括将货物所有权转移给红帽之前的保险费)。供应商应 (x) 尽最大努力遵守适用的政府和行业标准组织发布的相关供应链安全建议;并 (y) 应要求及时向红帽或其代理提供红帽为遵守适用的进出口法律、法规或行政要求所需的任何信息或文件。

3.2 本第 3.2 条适用于提供商的软件货物交付。提供商将在不迟于相关红帽订单或采购订单所规定的许可期限的开始日期(仅以电子形式)向红帽交付或提供所有软件货物、许可密钥、访问或激活信息,以及所有相关文件、用户手册和提供商发布的其他相关规范("文件")。提供商将仅以电子形式向红帽交付或提供软件货物的所有更新、升级、增强和修复及任何文件更新,且此等提供不应迟于每个此等更新、升级、增强或修复以商业方式提供给提供商其他客户的日期。

4. 检验;验收。 服务和 /或货物均应按照本 PO 中的规范和条款提 供。 所有 服务和 /或货物 均须接受红帽的检验(由红帽自行决定), 但双方同意红帽并无义务执行此等检验和评估。如果任何 服务 和 /或货物 不符合本 PO,提供商在收到红帽的通知后及时更换 或纠正此等不合格 服务和 /或货物 ,相关费用由提供商承担。如 果提供商在红帽提出请求后 未能及时更换或纠正任何不合格 服 务和 /或货物,红帽可在不影响红帽可获得的任何其他补救的情 况下自行决定 (a) 以书面形式要求提供商退还红帽就该等服务 和 /或货物所支付的全部费用,提供商应在收到红帽发出的通知 后十五 (15) 天内退还此等费用; ;(b) 聘请第三方重新执行、修 理、更换或以其 他方式补救不合格服务和 /或货物(视具体情况而定),相关费用和开支由提供商承担; ;(c) 因提供商违约而终止 本 PO,此时提供商应及时向红帽退还其为该等不合格服务和 /或货物所支付的任何款项;或 (d) 接受该等不合格服务和 /或货 物,但须根据不合格品的情况相应降低价格 。

5. 担保。

5.1 一般条款。 提供商声明并保证:(a) 其拥有订立本 PO 并履行其在本 PO 项下义务的全部权力和权限;(b)针对提供商的会对其履行本 PO 项下义务的能力不存在产生不利影响的任何未决或威胁事项或争议;(c) 本 PO 的订立和履行不违反任何其他协议或合同的条款和条件或任何法律义务;以及 (d) 将遵守适用的法律和法规,包括但不限于所有适用的出口管制及进口法律和法规(无论是美利坚合众国、欧盟还是其他国家/地区的法律)。

5.2 服务;货物。 提供商声明并保证 (a) 货物和服务将根据行业标准和所有适用法律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所有适用的出口管制及进口法律和法规(无论是美利坚合众国、欧盟还是其他国家/地区的法律);(b) 货物被转移时应具有完好和适于销售的所有权,且不受留置权和其他产权负担的限制;(c) 提供商有权授予与货物有关的转让和许可而无需征求任何同意;(d) 其应安排熟练的合格人员按照行业标准和本 PO 以良好专业的方式提供服务;(e) 货物和服务应无材料和工艺缺陷,并符合本 PO 的条款和条件;(f) 所提供的全部软件和硬件将符合相关软件和/或硬件文件、用户手册以及提供商、许可方和制造商发布的其他相关规范(如适用);(g) 货物和服务不会侵犯或盗用任何第三方的任何版权、商业秘密、商标、许可、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以及 (h) 货物不包含可能损坏或毁坏货物或红帽财产,或以其他方式对红帽、其客户和/或其他第三方造成不利影响的任何恶意或隐藏机制或代码。如果提供商违反本文件中规定的任何担保,红帽可在不影响红帽可获得的任何其他补救的情况下自行决定选择以下任意一项:(w) 以书面形式要求提供商退还红帽就该等货物和/或服务所支付的全部费用,提供商应在收到红帽发出的通知后十五 (15) 天内退还此等费用;(x) 聘请第三方重新执行、修理、更换或以其他方式补救不合格货物和/或服务(视具体情况而定),相关费用和开支由提供商承担;(y) 根据第 7 条(终止)终止本 PO(全部或部分);和/或 (z) 放弃不合格品,但须根据不合格品的情况相应降低价格。

6. 知识产权

6.1 现有 IP。 各方保留对其各自现有 IP 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权益。提供商同意确认或以其他书面形式提前向红帽确认本 PO 中交付项目所含有的任何现有 IP。就本 PO 而言,术语"现有 IP"指 (a) 自生效日期起由任何一方拥有或控制;或 (b) 由任何一方在本 PO 范围之外开发的任何和所有技术、专有技术、软件、数据、创意、配方、工艺、图表、机密信息和任何其他材料或信息在全球范围内的所有知识产权。

6.2 所有权和许可权。

  1. 根据本第 6.2 条的其他规定,提供商特此授予红帽全球范围内、不可撤销、非专有、可转让、永久性的付费且免版税的许可,以便红帽使用作为任何服务和/或货物或其中一部分提供的适用软件或其他知识产权。
  2. 交付项目所包含或享有的所有权利、所有权、权益和任何类型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版权和商业秘密)应完全归红帽专有(提供商在其中享有的任何现有 IP 除外),提供商特此转让并同意向红帽转让此等知识产权(提供商的现有 IP 除外)。
  3. 如果提供商的任何现有 IP 包含在任何交付项目中或作为交付项目的一部分提供,提供商特此授予红帽非专有、不可撤销、永久性、全球范围内、免版税、可转让且可分售许可的权利,以制作、使用、销售、标价出售、导入、修改、支持、操作、复制、分发、提供、执行、发布和展示与红帽使用此等交付项目有关的提供商现有 IP。
  4. 如果交付项目包括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提供商应为红帽获取与第 6.2(c) 条规定的提供商现有 IP 相同的有关第三方知识产权的权利,并应按照红帽可接受的条款将此等权利转让给红帽。
  5. 除非适用的订单或采购订单另有规定,任何软件货物均可由不限数量的并发用户在不限数量的计算机、服务器、系统、网络和/或其他环境或设备上,和/或在任何地理区域中不限数量的站点上访问和使用,并且此等软件货物可在由红帽或其关联公司拥有、租赁、控制或以其他方式使用的任何计算机、服务器、系统、网络和其他环境和设备上访问和使用,并可在此等计算机、服务器、系统、网络和其他环境和设备之间转进行移。软件货物可在开发环境、测试环境、备份环境和灾难复原环境(生产环境除外)中被复制、访问和使用。

6.3 职务作品;进一步保证。 根据第 6.2 条(所有权和许可权),(a) 交付项目应被视为根据适用的版权法为履行职务而制作的作品;和 (b) 如果红帽未获得任何交付项目所包含和享有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权益,则提供商特此向红帽转让并同意向红帽转让此等交付项目所包含和享有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权益,且不向红帽收取任何费用。提供商应及时执行任何文件,并应红帽的合理要求以其他方式提供协助,以获得和执行与任何交付项目相关的专利、版权、掩膜作品权利、商业秘密权利和其他法律保护。提供商不可撤销地放弃对所有交付项目的所有精神权利和所有其他知识产权。提供商不具有使用交付项目的许可权或其他权利,对履行其在本 PO 和相关红帽订单项下的义务而言合理且必要的情况除外。提供商同意:(x) 按照红帽要求的一切合理方式协助红帽保护和捍卫红帽认为适当的交付项目含有和享有的所有知识产权和法定权利,相关费用由提供商承担;和 (y) 将所有交付项目视为机密信息(定义见下文)。提供商不可撤销地同意不直接或间接对红帽就交付项目享有的所有权提出异议。提供商同意在与员工、独立承包商和分包商的所有协议中纳入并执行适当条款,以确保红帽对交付项目所有权的专有权,并确保根据本 PO 保护机密信息。

7. 终止。 尽管有任何相反规定,但如果提供商严重违反本 PO 或 红帽收到提供商根据 第 11 条(其他) 发出的与不可抗力事件有 关的通知,红帽可随时立即终止本 PO 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且 无需为此支付任何罚款。此外,红帽还可立即无故终止本 PO 的 全部或部分内容。终止将在发出书面通知后生效。如果红帽因任 何原因终止本 PO,其唯一的义务或责任是就其在终止生效日期 之前已接受的货物和 /或提供商已适当履行的使其合理满意的服 务支付相应的费用, 并且提供商应及时向红帽退还本 PO 项下 与红帽未接受或未向红帽提供令其合理满意的任何服务或货物 相对应的任何预付费用 。

8. 责任限制 。

8.1 损害赔偿上限。 根据 第 8.3 条(除外责任),本 PO 项下的累 计责任总额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 :(A) 就红帽而言,本 PO 项下已支付和应支付给提供商的金额;或 (B) 就提供商而言, 本 PO 项下已支付和应支付给提供商之金额的两 (2) 倍和一 百万美元 ($1,000,000 USD),以较高者为准。 前述限制应 在法 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适用。

8.2 某些 损害赔偿的免责声明。 根据 第 8.3 条(除外责任) ,任何一 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对任何 特殊、间接、后果性、附带性、惩 罚性或惩戒性损害和 /或利润损失、故障、延误、储蓄损失、业 务损失、预期利润、业务中断或其他方面的任何损害负责,即使 另一方已被告 知可能发生此等损害亦是如此。前述限制应在法 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适用。此外,红帽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对任何 第三方索赔负责 。

8.3 除外责任。 第 8.1 条(损害赔偿上限)第 8.2 条(某些损害赔偿的免责声明)所规定的限制不适用于下列情况:(A) 因一方的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而直接造成的人身伤害或个人有 形财产损害;(B) 提供商根据 第 9 条(保险;赔偿)所承担的 赔偿义务;(C) 任何一方违反 第 10.1 条(保密);(D) 提供商违 反 第 10.2 条(数据安全) ;(E) 与任何安全漏洞(定义见下文) 有关或由此产生的损害和 /或数据丢失;或 (F) 与 第 6 条(知识 产权)有关的任何索赔。

9. 保险;赔偿。 提供商应当自费向 声誉良好 的保险公司购买并一直 保留适当、足够的保险,以涵盖提供商在本 PO 项下计划进行 的活动。 为免存疑,提供保险或相关免赔额不会限制提供商的责 任,也不会免除提供商在本 PO 或相关红帽订单项下的任何法 律责任或财务责任。 如果红帽提出要求,提供商应向红帽提供所 有保险范围的保险凭证。如果第三方提出与提供商的任何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本 PO 的实施或不实施)有关的要求或主张, 提供商应赔偿所有的债务、损失、成本、损害或开销,包括因此 引起的合理的代理律师费和成本,使红帽公司免受损失。在不限 制前 述规定的情况下,如果红帽被禁止或被威胁禁止使用本 PO 项下提供的任何服务或货物,则红帽应自行决定: :(a) 为红帽取 得以本 PO 所预期的方式继续使用服务或货物的权利;或 (b) 更换或修改服务或货物,以此确保红帽的使用不具侵权性, 但 该等更换或修改在功能上应与原始服务或货物相当,并能继续满 足所有规范。任何修改或更换后的服务或货物将受本文件所规 定的赔偿义务的约束。

10. 保密;数据安全 。

10.1 保密。 双方同意:(a) 仅可在合理必要的情况下将另一方的机密 信息用于履行其在本 PO 下的义务,而对于红帽而言,其仅可 在必要情况下将另一方的机密 信息用于行使其在本 PO 项下的 权利; ;(b) 各方在保护另一方的机密信息时,将采取与保护其自 身类似性质的机密信息所采用的同等程度的保护措施,但在任 何情况下均不应少于合理的注意义务; ;(c) 另一方的机密信息仅 可披露给需要了解此等信息的员工、代理、关联公司、承包商及 其审计师和法律顾问(视情况而定),此等各方应负有将此等信 息视为机密的书面(或其他职业)义务并且所采用的保密标准不 应低于本 PO 所规定的保密标准;以及 (d) 接收方应立即将任 何实际或疑似丢失,或未经授权使用、披露或访问披露方之机密 信息的情况告知披露 方,并应及时采取披露方合理要求的所有 措施限制、停止或以其他方式防止此等丢失或未经授权的使用、 披露或访问 。"机密信息 "指红帽或提供商在本 PO 生效期间向 另一方披露的满足以下任意条件的所有信息:(w) 被标记为 "机 密 "或具有类似标记;(x) 在披露时被明确认定为机密 如果是口 头披露);(y) 接收方知道此等信息属于披露方的机密信息,或合 理预期接收方应知道此等信息属于机密信息(例如,业务计划、 财务预测、客户名单等);或 (z) 包含任何个人数据(定义见下 文)。机密信息不包括:(i) 已为公众普遍获悉或日后在不违 反本 PO 的情况下被公众获悉的信息( 但 红帽披露的任何个人数据将 不受此例外的限制); (ii) 接收方在披露方披露时已经知道或拥 有的信息,且相关情况可由同期文件合理证明;(iii) 在不使用披 露方机密信息的情况下由接收方独立开发的信息,且相关情况 可由同期文件合理证明;(iv) 变得可被接收方合法获知或使用的 信息,且该信息不受拥有披露信息之合法权利的来源的限制;或 (v) 根据开源许可证被授予许可的目标代码或源代码形式的软 件代码。在以下情况下,接收方可按照适用法律的强制规定进行 披露:(I) 在法律不禁止的情况下 ,接收方将披露要求提前通知 披露方,以使披露方有合理的机会反对所要求的披露,并寻求保 护令或其他适当的补救;(II) 接收方在任何此等努力中与披露方 进行合理的合作(费用由披露方承担);以及 (III) 接收方只披露 为遵守适用法律所严格需要的机密信息。在本 PO 到期或终止 后十 (10) 个工作日内, 提供商应向红帽提供其已安全销毁或归 还红帽机密信息(包括任何包含、引用或基于红帽机密信息的材 料)和红帽提供或交付给提供商的任何材料(无论此等材料是否 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书面证明。如果披露方认为接收方(或接收 方的员工、代理 、关联公司、承包商、审计师或法律顾问)违反 了(或可能违反)本 第 10.1 条 ,披露方可在法律赋予的其他权 利及补救之外,寻求禁令以阻止未经授权的使用或披露。

10.2 数据安全。 本文件所指"个人数据"是指与自然人有关且可直接或间接识别其身份(特别是可根据姓名、身份证号、位置数据、在线识别符)的信息,或与此等自然人的身体、生理、遗传、精神、经济、文化或社会身份所特有的一项或多项因素有关的任何信息,或适用法律或法规所规定的其他信息。提供商声明并保证其将按照所有适用法律(包括但不限于适用的数据保护法)使用和处理个人数据,并且其不会参加与个人数据有关且会导致红帽违反或以其他方式导致红帽违反任何适用法律或法规的任何活动。提供商应仅在履行其在本 PO 项下的义务且有必要时处理个人数据,并且提供商明白其不得出于任何其他目的保留、使用或披露个人数据。提供商将制定并维护相关程序以检测和管理个人数据遭到的实际、威胁、疑似、意外或非法的破坏、丢失、更改、披露和未经授权的访问(任何此等事件均称为"安全漏洞")。如果出现安全漏洞或者提供商怀疑存在安全漏洞,提供商应 (a) 及时通过电话或当面将此事告知红帽,并立即以书面形式跟进此事;(b) 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出现任何进一步的安全漏洞(包括现有或疑似安全漏洞的任何进一步影响);(c) 与红帽和执法机构合作(如适用)调查和解决安全漏洞,包括但不限于向红帽提供合理协助及向需要通知的所有第三方发送通知;和 (d) 提供监控服务(如红帽有此要求和指示),相关费用由提供商承担。提供商将向红帽提供及时访问此等安全漏洞相关记录的权限(如红帽有此合理要求);但提供商无需向红帽提供归提供商其他客户所有或会损害提供商其他客户安全的记录。

11. 其余事项。 提供商全权负责监督、指导、控制和补偿其人员和承 包商,而红帽对提供商的人员或承包商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当提供商及其人员和承包商在红帽的指定场所提供服务时,其 应遵守红帽针对此等场所的所有相关政策和程序,包括与职业 健康和安全、安保和隐私有关的政策和程序。提供商将(并将促 使其代理和分包商)遵守红帽在《供应商行为准则》中规定的标 准,该准则可在 https://www.redhat.com/en/about/code-of-conduct(包括任何后续网站)中查阅。除非以书面形式提出并 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否则对本 PO 作出的任何修改或修订均 属无效。除非以书面形式声明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否则对任 何条款或条件的放弃均属无效,并且此等放弃仅适用于所提出 的特定情况。任何一方仅可在获取另一方的事先书面同意后才 能转让本 PO,而且另一方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迟同意 但 红帽可 将本 PO 转让给关联公司,并且任何一方均无需获取此等事先 书面同意,即可通过合并或出售该方的全部或几乎全部资产将 本 PO 转让 给继任者或 收购方 。提供商应在本 PO 的有效期内 以及此后至少六 (6) 年或适用法律或法规所规定的此等期限 内,保留与本 PO 条款下提供的服务和 /或货物有关的准确清晰 的英文记录。在上述时期内,红帽应有权在提供商的正常营业时 间内对此等记录进行审计,以核实提供商是否遵循本 PO 的要 求。红帽和提供商应自行承担与任何此等审计有关的成本和开 支; 但 如果此等审计显示提供商未能在任何重大方面遵守本 PO,则提供商将向红帽支付其在开展审计期间所发生的全部合 理成本及开支。提供商将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和法规,包括美国 《海外反腐败法》和英国 《反贿赂法》等所有适用的反腐败法律 和法规,并且提供商不会从事可能导致红帽违反任何法律或法 规的行为。提供商声明并保证,其任何高管、董事或董事会(或 类似治理机构 成员或此等人员各自的任何直系亲属("直系亲 属 均不是政府官员或公职人员 并且如果任何此等个人或其各自的直系亲属成为政府官员或公职人员,提供商将根据本 PO 的条款立即以书面形式将此事告知红帽。如果任何一方因超出 其合理控制范围的任何原因、事件或情况而导致其无法履行其 在本 PO 项下的任何义务,进而导致受影响方未能履行或延迟 履行其在本 PO 项下的任何义 务,则该方无需就此承担任何责 任,此等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天灾、火灾、人员伤亡、洪水、战争、 流行病和大流行病或其他类似疫情、隔离、禁运或其他政府行为 (包括遵守各项规定)、地震、恐怖主义行为、生产设施遭到破 坏 、 暴乱或叛乱 任何此等原因 、 事件或情况均称为 "不可抗力 事件"); 但 (a) 因不可抗力事件而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其义务 的一方应及时向另一方发出有关此等预期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 义务的书面通知(包括与之有关的合理信息)和合理详尽的补救 计划;以及 (b) 如果受影响的一方为提供商,则 (i) 提供商应按 照红帽的要求退还与 受影响的提供商义务相对应的所有预付费 用,红帽也可用任何此等预付费用抵销其在本 PO 项下亏欠或 应欠提供商的任何其他款项(由红帽自行选择);(ii) 红帽可使用 其因提供商未能履行或延迟履行义务而发生的任何合理成本或 开支,抵销其在本 PO 项下亏欠或应欠提供商的任何款项;以 及 (iii) 任何不可抗力事件均不得免除提供商实施和履行其业务 连续性计划的责任。提供商应维护并将在其履行义务期间内维 护一项或多项业务连续性计划,以 (x) 降低任何不可抗力事件 对正在提供的服务或货物所造成的风险;(y) 限制任何不可抗力 事件 对正在提供的服务或货物的影响;以及 (z) 应对(不限于) 流行病、大流行病或类似疫情和网络安全事件等情况。 对于在美 国向红帽提供的服务和 /或货物,本 PO 将受纽约州法律的管辖 并根据此等法律进行诠释,但不受法律冲突条款或《联合国国际 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约束,并且如果联邦法院拥有纽约州纽约 郡州法院的属事管辖权或其他管辖权,则双方同意位于纽约州 纽约郡的联邦法院的专属管辖权, 且各方不可撤销地同意此等 法院的属人管辖权,并放弃对此审判地点的任何异议 。对于向红 帽提供的所有其他服务和 /或货物,本 PO 将受下表 1 所示的 只要红帽可以在任何法院或在具有管辖权的任何行政或仲裁 机构面前,根据本 PO提出禁制令救济或其他补救措施的要求, 各方均应对此作出不可撤消 服从 的 法律、司法管辖区和审判地 点管辖。在任何情况下,双方均应被视为独立合同人。各方将各 自负责支付相关税费、扣除额或其他款项及其人员的福利。通知 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如果通过专人递送,则在交付时就将视为已 送达,如果采用要求肯定性交付确认的方法,则在发送通知后的 五 (5) 天后视为已送达; 但 提供商在向红帽发出任何通知时, 还须将一份副本寄送至: Red Hat, Inc., Attention: General Counsel, 100 E. Davie St, Raleigh, North Carolina 27601;电 子邮件: legal-notices@redhat.com。在提供商的客户名单、广 告中或以任何方式使用红帽、红帽关联公司或第三方的任何品 牌名称、服务或商标,并不会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授予本 PO 中 的任何权利或许可。在可能的情况下,本 PO 中的每个条款都 将被解释为在适用法律下有效且具有效力,但如果发现本 PO 中的任何条款违反法律,则该条款将独立于本 PO 中的其它条 款 并被忽略,而试图在可能的范围内实现被分离条款所证实的 双方意图的新条款将被视为已添加至本 PO。本 PO 中使用的 标题不具有法律效力。未经红帽事先书面同意,提供商不得雇用 与服务和 /或货物有关的任何代理或分包商。 作为红帽提供同意 的条件,提供商应确保推荐的任何此等分包商以书面形式同意 履行提供商在本 PO 项下的所有义务,并接受本 PO 的约束。 提供商仍应对其分包商的履约情况负责(并与红帽保持单点联 系),其程度应与提供商的履约情况相同。如果本 PO 中的条款 要求在本 PO 终止或期满后继续履行或适用于本 PO 终止 或 期满后可能发生的事件,则此等条款将在本 PO 终止或期满后 继续有效。为免存疑,与责任限制、知识产权、保密和数据安全 有关的所有赔偿义务和条款都将视为在本 PO 终止或期满后继 续有效。

表 1

司法管辖区 管辖法律 审判地点
亚洲及太平洋地区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 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法院或联邦法院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根据当时有效的 CIETAC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语言为英语。
香港 香港特别行政区 位于香港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根据当时有效的 UNCITRAL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语言为英语。
印度 印度共和国 根据 1996 年《仲裁和调解法》(印度法律)在孟买进行仲裁。仲裁的语言为英语。
日本 日本 位于东京的地方初审法院。仲裁的语言为英语。
泰王国 泰王国 位于新加坡的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根据当时有效的 SIAC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语言为英语。
韩国 韩国 位于新加坡的 SIAC 按照当时有效的 SIAC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语言为英语。
马来西亚 马来西亚 位于新加坡的 SIAC 按照当时有效的 SIAC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语言为英语。
新西兰 新西兰 新西兰法院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 位于新加坡的 SIAC 按照当时有效的 SIAC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语言为英语。
菲律宾共和国 菲律宾共和国 位于新加坡的 SIAC 按照当时有效的 SIAC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语言为英语。
其他亚太司法管辖区 新加坡共和国 位于新加坡的 SIAC 根据当时有效的SIAC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语言为英语。
欧洲、中东和非洲
欧洲、中东和非洲 英格兰和威尔士 英格兰和威尔士法院
拉丁美洲
阿根廷 阿根廷 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自治市法院
巴西 巴西 巴西圣保罗州圣保罗法院
智利 智利 智利圣地亚哥法院
哥伦比亚 哥伦比亚 哥伦比亚波哥大法院
墨西哥 墨西哥 墨西哥墨西哥城法院
秘鲁 秘鲁 秘鲁利马法院
其他拉丁美洲司法管辖区 美国和纽约州 位于美国纽约州纽约县的州或联邦法院